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减少环境污染,根据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精神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忻安办发电〔2021〕4号)要求,五台山公安机关对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非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“五禁”规定,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五台山景区范围内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(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)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公安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、命令或对在烟花爆竹“五禁”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宾馆、酒店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,应当进行劝阻。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,公安机关将根据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规定,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;单位逾期不整改,造成公民人身伤害、公私财产损失,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、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,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企业(单位)被处罚的,处罚记录同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
五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村民委员会、寺院等,应当做好本单位、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,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禁燃标志,及时劝阻、制止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。
六、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公安机关将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行政拘留。
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,不购买、不燃放烟花爆竹,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。(五台山公安分局举报电话:6543110)